香港書法愛好者協會章程 (二0一0年四月修訂)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書法愛好者協會」。 (二) 本會地址:九龍旺角上海街671號四樓。 (三) 本會以聯絡對書法愛好之人士,共同探討書法源流,繼承和發展中國書法藝術為宗旨並舉辦下列會員活動: (1) 每月舉行雅集一次,共同研習探討中國書藝,以求進步; (2) 舉辦有關書藝之展覽及專題講座; (3) 舉辦會員康樂活動,例如旅行、參觀及觀摩交流書畫篆刻等。 第二章 會員 (四) 凡愛好書藝,願研習探討、品行端正之人士,不分性別、國籍,經會員一人介紹,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提交近作乙件。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及繳納基金和會費方為本會會員。 (五) 會員之權利如下: (1) 選舉、被選、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會員福利活動。 (六) 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兩種: 甲. 基本會員:入會時得一次過繳納基金港幣三佰元,每年繳納 會費二佰元,方為本會合格會員。 乙. 永久會員:凡入會兩年之基本會員,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申請獲接納後須再次繳納會費壹仟,嗣後不必再繳交年費。凡移居海外之基本會員須申請轉為永久員。 (3) 基本會員於每個新財政年度首六個月內仍未繳付年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及職務
(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八) 本會理事會得推舉永遠會長及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以加強推進會務。 (九) 每屆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及副會長。另選出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四人,並由各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二人,財務二人,學藝二人,總務二人,聯誼二人。另福利、宣傳、發展和稽核各部,每部設部長一人,組成理事會。候選理事,如有需要,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協助各部門之工作。 (十)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惟理事長職只可連任三屆,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十一) 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依次遞補。副理事長出缺時由各部部長互選遞補之。 (十二) 本會如因會務需要得僱用僱員,其僱用、解僱及薪酬均由理事會決定。 (十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修改章程。 (2) 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及選舉理事。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及財政決算。 (4) 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之理事。 (十四) 會長之職權如下: 會長為本會之代表,指導理事會工作,並監察本會的主要會務。 (十五)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制訂財政預算。 (3) 辦理日常會務。 (4) 決定僱員之僱用、解僱及薪酬。 (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6) 推舉下屆會長候選人。 (十六) 理事之職責如下: (1) 理事長── 負責領導理事會各部門工作,綜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次會議。 (2) 副理事長── 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如理事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得代行其職務。 (3) 秘書長 保管印信、卷宗,負責一切文書工作,編訂議程及記錄一切會議議案。 (4) 總務── 負責購買公物及不屬其他各部之事務。 (5) 財務── 負責本會一切收支事務,編制年結送交稽核部審核後張貼於會所內公佈。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五天編制年結送稽核部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會款超過壹仟元時,須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提款時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一人協同之聯署方為有效。除正常經費開支外,額外開支每月總數如屬伍佰元以內者,可由理事長授權動用之,如超過該數目時須由理事會通過方能動用。 (6) 福利── 負責會員之福利、康樂事宜。 (7) 宣傳── 負責日常宣傳及出版工作。 (8) 學藝── 負責雅集計劃安排,編印《書藝》及提高會員學藝水平。 (9) 聯誼── 負責聯絡會員間的感情。 (10) 發展── 負責推廣、發展和資助本港書法活動. (11) 稽核── 負責稽核本會一切帳目。 第四章 會議 (十七)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天郵寄各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九分之一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一個月內再次舉行,但仍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天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經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 (十八) 如必要時經過半數理事或三分之一會員之聯署書面請求,理事長須於接到請求之日起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請求書上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十九) 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如理事長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召集之,每次均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理事,並以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二十) 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 (廿一) 各項會議如正副理事長均缺席時,則由出席之理事互選一名臨時主席主持之。 第五章 選舉 (廿二) 每屆會員大會選舉前一個月,理事會選出五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並互選主任一人負責選舉事務。選舉委員會於大會舉行前七天將印備全體會員之名單連同大會通知書郵寄分發各會員一份,請其圈選十七人投入本會特設之票箱內,該票箱祇能在會員大會中當眾開啟,並計算票數,以獲得票數最高之十七人當選為理事,次多之四人為候補理事。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簽決定之。 選舉委員會須於新理事選出之日起七天內舉行新一屆理事會議,以便彼等互選擔任理事會各職位。互選完成後,選舉委員會即告解散。舊任理事須於互選完成之日起七天內移交職務。 第六章 獎懲 (廿三) 理事會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書藝有優異成績者得給予獎勵。 (廿四)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向其警告,或革除其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決議案者。 (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判罪者。 (3) 冒用本會名義,以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廿五)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之會費或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如其兼任理事者,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七章 會款用途 (廿六) 本會會款祇限支付本會之正常經費及辦理本章程第三條宗旨所規定之事務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八章 債務及責任 (廿七)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由該屆理事會負責解決之。 第九章 守則 (廿八)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贊成方得解散。善後工作,可授權理事會或另行組織委員會處理之,本會所有財物不得據為私有。 (廿九) 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官批准方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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